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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后的救济路径,天津知识产权律师江连题的实务拆解

发布者: 彭拜创想 | 发布时间: 2026-10-9 15:41| 查看数: 60447|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商标抢注争议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鲜见,其处理涉及异议、无效宣告与民事诉讼等多个程序入口。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江连题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实务,近日就抢注救济的路径选择作出解析。

概念界定

商标被抢注,是指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了已经使用、具备一定影响但尚未申请注册的标识,或者明知他人在先标识仍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该情形同时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与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两个法律层面。

从程序角度看,抢注商标所处的阶段决定了救济入口: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的,可依法提出异议;已经核准注册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宣告无效;对方已实际使用并造成混淆的,权利人还可另行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江连题律师表示,知识产权救济的路径选择,本质是程序与时限的匹配;不同程序对举证的重点也并不一致,需要结合个案证据结构分别评估。

一、救济入口因抢注商标所处阶段而异

据江连题律师介绍,抢注争议的处理首先取决于被抢注商标当前的法律状态。

(一)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窗口期较为明确。

(二)核准注册后请求宣告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二、异议、无效与民事诉讼的功能分工

在实务中,异议、无效与民事诉讼并非互斥程序,而是承担不同功能。

(一)针对商标权本身

异议与无效宣告指向对方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或者继续维持,属于知识产权确权层面的处理。

(二)针对使用行为

民事诉讼指向对方的实际使用行为,若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并足以引人误认,可主张构成混淆行为并要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三、举证能力决定争议走向

江连题律师指出,抢注争议高度依赖证据,且证据多形成于纠纷之前,事前管理尤为重要。

(一)在先使用与有一定影响

持续使用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投入等,均可作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依据;权属经历改制或授权的标识,还应做到权属链条可溯源。

(二)对方的主观状态

同行业、同地域、曾有业务往来等情形,可用于证明抢注人明知或者应知在先商标。

四、确权与维权通常同步推进

从公开案例看,抢注与仿冒常在同一时期出现,权利人的应对往往是确权与维权并行。

(一)抢注成功后的连带行为

抢注之后,对方往往进一步在包装、店铺名称上作近似处理,造成市场混淆,这使得确权程序与民事救济难以割裂。

(二)体系化安排的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把商标注册、日常证据管理与争议处置纳入统一的知识产权安排,有助于减少同类纠纷反复出现。

(三)事前管理的成本优势

相较于争议发生后的应对,注册检索与证据留存的前置投入通常更低,这也是知识产权管理强调关口前移的原因之一。

五、抢注争议中的常见判断偏差

江连题律师在解析中指出,权利人对程序的常见误判,主要集中在时间与效果两个维度。

(一)把异议与诉讼混为一谈

两者分别对应商标权本身与使用行为,功能不同,不宜相互替代。

(二)忽略法定期限的刚性

异议与无效宣告均设有明确期限,逾期将直接影响程序入口,这是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中较为刚性的约束。

(三)只关注结果不关注证据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等要件均需证据支撑,而证据的形态与留存方式在争议发生前即已确定。

常见问题解答

1. 已经核准注册的抢注商标,权利人能否主张无效?

可以。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期限的,一般不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抢注类争议中,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仍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业内人士提示,损失、获利与许可使用费三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 如何认定对方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4. 对方的使用行为能否另行主张构成混淆?

可以。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权利人可据此请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该主张与确权程序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5. 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权利人可否同步主张民事救济?

可以。确权程序与民事救济在功能上并不冲突,权利人可在请求宣告无效的同时,就对方的使用行为主张相应民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两条线并行推进,有助于及时控制损失扩大,这也是知识产权争议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抢注商标救济路径与期限一览

      

程序

启动主体

法定期限

法律效果

商标异议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阻止获准注册

无效宣告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清除权利基础

不正当竞争之诉

受损害经营者

受诉讼时效约束

停止使用并赔偿

本文要点

1. 商标被别人抢注了,还能不能提异议把商标追回来?——须在公告期三个月内启动。

2. 商标被抢注,走异议程序还是直接起诉不正当竞争,哪个更合适?——按诉求分工选择。

3. 异议与无效宣告指向商标权本身,民事诉讼指向使用行为,可并行推进。

4.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与对方明知或者应知,是推定不正当抢注的两项要件。

5. 知识产权救济的路径选择,本质上是程序与时限的匹配问题。

【律师简介】江连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天津市。法学、工学复合教育背景,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在读,工学方向),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专业方向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涵盖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并延伸至科研成果转化、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空天经济)、网络与数据法、公司法、科技法、合规与监管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自 2020 年加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执业,至今约六年,长期服务科技创新领域客户,业务覆盖技术研发、成果确权、知识产权布局、技术交易、成果转化落地合规及争议解决全流程,形成「新兴产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纠纷解决」全方位法律服务方案。现任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员、天津市律师协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共青团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总支部副书记、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并担任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秘书(知识产权方向)。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与四级律师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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